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198号 2003-06-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根据总局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抓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措施,抓早、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切实做好今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与金融部门联系协调,调动和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观能动性,抓好扣缴税款入库的管理。 二、认真搞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的统计分析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从2003年2季度开始,恢复按季统计分析和上报。各市局要保证数据准确、上报及时,同时抓好对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受到降息和高息定期存款减少等客观因素带来影响的分析,随时掌握分析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支付的变化情况,科学预测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形势。 三、确保《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及时正确地贯彻实施。各市局要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68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3]185号)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确保该办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正确贯彻实施,切实堵塞教育储蓄免税管理中的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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