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5月法规集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8
摘要:  一、2008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 特殊党费 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60号)   《通知》明确: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 特殊党费 ,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

  一、2008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60号

  《通知》明确: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2008年5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8]21号)

  《通知》规定:调整6类共2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从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将冻猪肉进口税率由目前的12%降低至6%,将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共9个税目商品的进口税率由目前的6%-25%降低至2%-10%,将豆粕、花生粕等饲料进口税率由目前的5%降低至2%,将部分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共4个税目产品的进口税率由目前的3%降低至0%.

  三、2008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3号

  《通知》规定:受灾地区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200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  (国税函[2008]460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增列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理事会、中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对方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机构。

  五、2008年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六、2008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54号

  《通知》规定,为提高《行程单》的防伪性能,便于广大旅客识别真伪,有效遏止伪造《行程单》的违法行为,《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防伪纸采用"SW"和"MH"组合字样的水印图案。新版《行程单》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行程单》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开具的《行程单》,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七、2008年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2号

  《通知》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2008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2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九、2008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8]418号

  《通知》明确: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将有关信息录入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定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并及时做好发票供应工作。

  十、2008年5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17号)

  《通知》明确: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