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3
摘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损失核销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严肃查处。票证发生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

  1.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毁损残票报经有权核销的上级国税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票证损失残票,应封存保管,批准核实后按销毁程序进行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2.清查发现票证发生丢失的, 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应尽快上报到有核销权限的上级国税机关,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填制《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写出票证丢失报告、核销报告,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二)因被盗、被抢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视同现金管理的各种票证发生丢失时,须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并按规定权限报请核销。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批准核销后按销毁程序进行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三)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国税机关或委托印制的国税机关,由国税机关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四)因保管不善等责任事故造成票证丢失、损毁的,应查明原因和责任,报告单位领导,对票证丢失责任人按本条第五、六项规定责令其赔偿。

  (五)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的,税务责任人员每份赔偿200元;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发生丢失、损毁的,税务责任人员每份赔偿400元;未填用的其他税收票证发生丢失、损毁的,税务责任人员每份赔偿100元。

  (六)已填用的税收票证,按核实后的所收税款清缴入库。缴款前丢失已填用的各种缴款书,由当事人书面报告,经查实后,税务责任人员每份赔偿100元。

  第四十二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国税机关;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

  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毁损和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三条 由于印制质量不合格、停用、毁损、损失追回、领发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等原因,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交回的,税收票证管理员应当清点、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及时上交至发放或有权销毁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国税机关。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国税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国税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国税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损失的税收票证必须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票证核销权限规定为:

  (一)损失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单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核销;

  (二)损失的税收缴款书类10份以内(含10份),由县国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设区市国税局审批核销;一次损失10份以上的以及设区市国税局本身的损失票证,由设区市国税局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国税局审批核销;

  (三)其他票证受损失确实无法追回的,呈报县国税局审批核销。县国税局审批核销的同时,抄报设区市国税局和省国税局。

  第八章 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具体归档范围包括:

  (一)已填用的票证(作为税收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

  (二)票证账簿,包括票证结报手册、票证分类出纳账等各种票证账簿。其中票证结报手册作为一种特殊的票证账簿,可以不按会计年度归档,但在启用新手册时,必须将旧手册上交归档。

  (三)票证报表,包括税收票证领用存报表、审核情况月报表等。

  (四)其他票证资料,包括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票款损失报告单、票证审核(检查)差错清单、票证核销报告及核销批准文件、票证交接清单、票证档案保管清单、票证档案销毁清册等有关票证资料均应作为票证档案一并归档管理。作为税收会计凭证的各种票证则纳入税收会计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票证的装订是做好票证归档的基础工作,必须规范、统一。票证装订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各种票证要按税收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装订;

  (二)票证装订本着易订、美观、整齐的原则,一般每册的份数不超过200份、厚度不超过3公分;

  (三)每册票证必须加具封面、封底,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各种票证的份数和经办人签章;

  (四)票证记账凭证和账表及其他资料应按年、按不同种类分别装订,并加具封面、封底,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各种票证的份数和经办人签章。

  第四十八条 税收票证应按规范程序和方法进行归档。

  (一)年度终了后,票证主管部门对应归档的税收票证进行分类整理和立卷工作,其中票证应按年按册统一编流水号,票证账簿、票证报表及其他票证资料按年按不同种类编号,卷号按照用途和保管期限的不同进行编制。

  (二)编完卷号后填制“票证档案案卷目录表”和“移交清单”各一式两份,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三)移交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各持一份。未设专职档案部门的单位,必须设置档案室和专用柜,由票证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证档案管理工作。

  (四)已归档的票证资料的调阅,遵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税收票证档案应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各种税收票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年度终了后归档的第一天算起。现行的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作为税收会计原始凭证的税收票证、票证移交清册、票证档案保管清册、档案销毁清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保管期限为10年;不作为税收会计原始凭证的纸质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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