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6年12月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只能在今年1月拨付给县总工会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也只能在今年的账目中体现。这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第四条“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的计算口径”第(六)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工会经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数额不是指实际拨付数额,而是按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按比例计算出的数额。另外,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你公司在去年12月计提、但在今年1月份拨付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是4月底,在此期间取得的纳税年度的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会计上可以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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