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9]274号 1999-12-21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属于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云南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省计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待上报国务院批转后执行),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免二减三”执行期满后的次年2月底前,将其在后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审核,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收到企业报送资料审核后,在3月31日前上报省局审批。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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