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2]81号 2002-04-08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第一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其他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凡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规定条件的,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6号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否则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4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