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库[2005]1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19
摘要: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参照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库[2005]19号                           2005-07-19

市级各试点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82号)和《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津财库[2005]12号)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为保证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天津市财政局

2005年7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参照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见附件)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2、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2、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依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特点,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财政总预算会计编号为10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编号为106)”、“已结报支出(财政总预算会计编号为21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编号为204)”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或收费项目及预算单位记账(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属资产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属负债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预算内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科目。

  (二)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联(第四联),分预算内、外资金,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列报支出,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预算内

  2、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预算外

  (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将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预算内

  贷:已结报支出——预算内——财政直接支付

  2、预算外: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预算外

  贷:已结报支出——预算外——财政直接支付

  (四)对于财政授权支付的款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贷:已结报支出——预算内——财政授权支付

  2、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贷:已结报支出——预算外——财政授权支付

  (五)年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已结报支出——预算内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2、预算外:

  借:已结报支出——预算外

  贷: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六)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市财政局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特点,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会计总账科目。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属资产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登记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登记授权支付的支出数。

  (二)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预算内: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事业单位:

  预算内:

  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

  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预算内: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外: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2、事业单位:

  预算内: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外: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

  贷: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四)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预算内: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

  预算外: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

  2、事业单位:

  预算内:

  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

  预算外:

  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

  (五)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划转备用金和报销结算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预算内:

  借: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

  预算外:

  借: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

  2、事业单位:

  预算内:

  借: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

  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

  预算外:

  借: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

  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

  (六)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七)年终决算仍由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上报市财政局。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即可。

  (八)纳入工资财政统一发改范围,以及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仍按照《关于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0]89号)、《天津市政府采购资金核算暂行办法》(财预[2000]76号)、《天津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库[2001]5号)和《天津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津财库[2003]18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账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账务。

  1、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收入数、支出数、结存数。

  2、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提供,对账内容为财政专户收入数、支出数、结存数。

  3、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预算支出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的支出数。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代理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核对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的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的支出数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同时与各代理银行核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单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的相关数据。

  3、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项”或收费项目的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4、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以《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情况表》的格式(含电子文档),分预算内、外资金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财政支出情况,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公务卡专户”分别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

  (四)年终,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之间、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

  五、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计核算改变的核算内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另行规定。

  六、附件

  预算支出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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