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区域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的通知 鄂府发[2008]33号 2008-6-3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市工业园区(基地)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培育新型产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区域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进行调整,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如下。 一、准格尔旗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达拉特旗PVC工业园区生产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调整为三类标准(6元/平方米),沙圪堵、树林召镇镇区仍执行原等级标准。 二、准格尔旗大路煤化工基地和东工业基地,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现代装备制造基地、汇能煤化工基地,达拉特旗三晌梁、王爱召工业基地,乌审旗苏里格、乌审召、图克、纳林河工业基地,鄂托克旗棋盘井和蒙西工业园区,杭锦旗能源重化工基地,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生产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为四类标准(3元/平方米),上述工业园区(基地)所在镇区仍执行原等级标准。 三、东胜区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沙棘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税调整为东胜区五类等级标准(3元/平方米),工业园区(基地)所在镇区仍执行原等级标准。 四、园区内已征用的尚未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不执行先征后返政策。 五、对于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制造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及重大物流项目生产用地,优先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税额标准。 六、调整后的等级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08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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