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1-15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济宁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6、采掘企业:采掘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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