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所得税预交比例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238号 2005-9-1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预交比例的请示》(石化股份鄂财[2005]24号),要求调整其所属企业预交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文件规定,由于省公司今后不再加价,为保证全省在市州预交后不出现超交情况,现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级次逐级合并到湖北石油分公司。 二、根据湖北石油分公司实际情况,湖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各企业,2005年度按应纳所得税额3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恩施分公司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单独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申报,2005年度按应纳所得税额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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