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8-30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104号      2007-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8月30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