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2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12
摘要: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租赁和幼林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290号      2006-10-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二)、(五)项、第二条条款废止。
  4、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二)、(五)项、第二条条款失效。
  5、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废止第一条第(一)项中“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字样;废止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全区在营林工程方面的税收政策和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关于税收政策

  (一)[条款废止]关于营林工程及相关营业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的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出租林地使用权以及转让幼林地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承包人或受让人继续用于农业(含林业)生产的,不征收营业税。对农民受雇进行林木种植、养护取得的收入,属于农业机耕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提供林区道路开挖等劳务和提供城市绿化的劳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营业税附加

  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籍个人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籍个人代国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履行纳税义务,应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三)关于所得税

  在营林过程中,对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经营者或企业,其林木种植、养护收入按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租赁和幼林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印花税

  在营林过程中签定的林地使用权租赁、幼林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五)[条款废止]其他

  纳税人提供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费。

  二、[条款废止]关于代开发票的管理

  (一)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开具发票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申请表(税务机关提供)。

  2.收款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付款方不属于当地地税机关管理的,应提供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劳务合同、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林地经营权转让合同。

  4.付款凭据。

  (二)纳税人委托单位或个人代为申请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

  (三)对申请代开林木种植、养护项目税务发票的,应在项目开始前向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备案,申报项目所在地、项目规模、项目进行时间、预计项目支出等情况。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申请人备案申请,应给申请人出具回执。

  (四)代开发票的地税机关要做好营林工程项目代开票的台帐管理和跟踪管理工作。对申请人申请代开票的林地面积、每公顷种树劳务支出金额、平均养护费用等进行评估,防止虚开票行为的发生。对免税项目代开发票,要在发票上注明免税项目内容,并加盖“免税专用”字样的印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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