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执行的计划经济,财税是不分家的,因此当时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是高度统一的。 改革开放以后,进行市场化改革,市场主体多元化,不再是清一色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国家必须进行依法管理,因此就分别有了会计法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税法等。会计与税务的分别立法,自然就带来了税务与会计的差异。 财政部在2015年2月份宣布废除了39项会计准则制度,目前留下继续有效会计准则制度有三项: 1、企业会计制度; 2、小企业会计准则; 3、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是一个过渡产物,与其配套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11.2.11废止)和《小企业会计制度》(2013.1.1废止)已经先后废止,可以预见该制度的废止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因此,本文更多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来分析税会差异的处理原则。 一、税会差异所指的“税”包含那些? 一般日常所说的税会差异的“税”主要是指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流转税的税会差异主要要来自于会计核算收入的确认原则与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产生等。最常见有增值税、消费税涉及的视同销售,营业税涉及的预收款纳税义务产生,增值税、营业税提前开具发票纳税义务提前,会计上由于按照准则判定不符合收入确认而税务上却须确认纳税义务等。 流转税产生的税会差异相对简单。企业所得税由于本身比较复杂,与会计核算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等密切相关,所以涉及的税会差异就很复杂。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税会差异的处理原则 (一)资产方面 1、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采用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对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持有期间利息的计提在约定付息日,不采用实际利率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时分为四大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又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简称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某项金融资产具体应分为哪一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管理意图。《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息应按实际利率计算。 二者差异对税会差异的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上就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因此不会产生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无论是公允价值变动、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利率法等都会产生税会差异。 2、资产减值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者对税会差异的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会产生税会差异;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或存货跌价准备等,都是无法在计提时在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须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以扣除,必然产生税会差异。 3、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区分有无商业实质,也不区分对被投资企业有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均采用成本法核算,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初始计量需区分是企业合并形成还是其他方式取得,来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其中涉及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要按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在后续计量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采用成本法;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不应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核算,而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4、固定资产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即折旧政策基本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量化标准,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运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5、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保持与所得税法基本一致的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筹建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再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列示,而是直接列入了“管理费用”中。 因此,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特点是,资产处理强调历史成本,不计提减值准备,并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了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资产税务处理”相一致。由于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只会对出现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即可。而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会计计量属性并不仅限于历史成本,会计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负债方面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会计方法也减少预提的使用。如,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不采用实际利率法。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的说明,在实际支付补偿时计入损益科目,不采用在劳动合同解除日按折现值预提的做法。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同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的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付债券是按摊余价值计量并按实际利率确认费用处理的。辞退福利中如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要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值后的金额作为该辞退福利的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因此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负债方面也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方面的差异 资本公积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仅限于资本溢价部分,即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小企业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核算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中除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外,还核算其他资本公积。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还核算其他综合收益。会计处理相对复杂。 (四)收入方面的差异 收入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这是由于照顾小企业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不能恰当地进行职业判断所设计的。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只有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才能进行确认,其中需要考虑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让,对交易或者事项要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税会差异处理不同产生的原因 由于中小微企业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主体占整个企业主体总数的90%以上,解决的就业和从业人员占到整个社会60%以上。但是,虽然中小微企业众多,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却处于劣势,财务管理偏弱,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基于这种国情,财政部实事求是地制定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的一个中心意图就是降低企业的税务遵从成本,尽可能地减少税会差异,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2013年的解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差异总结 <李好峰> 从2013年1月1日起,《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开始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旨在督促小企业建账建制,提高核算水平,也助于税务机关根据小企业实际负担能力征税,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 相关话题—— 国税办发[201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的通知 尽最大可能使小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减少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以减轻小企业财务人员纳税申报的工作量,是财政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时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的成本计量、使用年限、净残值的确定,折旧、长期费用摊销的方法和期限,资产损失的界定,外币折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等方面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但是,毕竟立法机关和立法目的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仍有不少差异,纳税人只有掌握这些差异,才能避免纳税风险。 对小企业的判定标准不同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税收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具备建账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并且要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三个指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除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三类小企业外,应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划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分别对16个行业按照企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了小型、微型企业。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2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对投资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投资的性质将投资资产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两类,不考虑投资企业持有期限的长短。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根据投资的持有期限将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称为短期投资;将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超过一年)的投资称为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根据性质又分为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企业取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是一致的,均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由此差异造成的以后会计期间收到这部分内含的现金股利(债券利息)时,企业所得税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也有所不同。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计入投资收益,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冲减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另外,由于计税基础和初始成本存在的内含股利(利息)数额的区别,小企业以后处置这部分投资资产时,按税法计算的投资所得和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投资收益也会不同。 对借款利息的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借款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是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除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外,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小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费用,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计入费用或有关资产成本中的部分要作纳税调整。 对工资薪酬支出的职工界定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文件中确认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支出,领受工资、薪金的员工强调的是与任职或受雇有关。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强调的是为小企业提供服务。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职工的范围更加宽泛,包括: ①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②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③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可见,为以上第三类人员支付的报酬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属于职工薪酬,应属于相关人员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而支付的劳务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凭合法的支付凭证才能税前扣除。 对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处理等存在差异 对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不确认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是根据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小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用于补偿小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其他政府补助时,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或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导致小企业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原有会计制度中存在的永久性差异项目依然存在 永久性差异项目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小企业计算本年利润时都要作为成本费用抵减收入;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均不予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具体包括:企业发生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2.5%的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上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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