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5-10
摘要:  第一部分 应税服务范围类   1、代理记账公司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

  第二部分  一般纳税人认定类
  1、一般纳税人企业,但经营范围中有“技术咨询服务”这一项—属于本次的营改增范围,请问此种情况还需要重新递交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全文废止] 第三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最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因此,您企业在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2、8月1日实行营改增之后,如果企业之前的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必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吗?如果不申请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全文废止]第二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因此,您企业8月1日实行营改增之后,如果企业之前的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必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您达到标准而未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企业既有销售业务,又有软件维护业务,请问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全文废止]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规定,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因此,销售业务和提供软件维护业务需要分别核算,销售业务超过80万元标准或者提供软件维护业务超过500万元标准,即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上述两项都未超过标准,但是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企业是营改增企业,请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还实行辅导期管理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全文废止]第八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因此,营改增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如果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反之,如果您企业未发生上述行为的,则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5、科研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服务,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取得服务收入为650万元,请问该事业单位需要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科研事业单位虽然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如果不属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则该事业单位也需要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