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认缴股权如何纳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1-14
摘要:如果转让方个人的股权都是实缴股权,或者都是认缴股权,不存在这个问题。在既存在实缴股权,又存在认缴股权的情况下,个人转让股权是否要优先转让实缴股权,然后才能转让认缴股权?

这笔“0”元转让认缴股权该如何纳税?

  这天,一名纳税人一路打听,找到了税务局小姐姐求助。原来,这个纳税人在转让认缴股权时遇到了一个问题,问题是这样的:

  老李、小王和另外两个自然人一起,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各自认缴出资100万元,占公司25%的股权。四人认缴资金一直均未出资。经过一段时间经营,企业没赚到钱还亏了几万元,小王决定退出。2021年12月31日,经全体股东同意,小王将个人持有的25%的股权无偿赠与老李,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0万元,转让时乙方保证向甲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争议和诉讼。转让完成后,A公司股权结构为:老李持股50%,另外两人各自持股25%,小王退出A公司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老李和小王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时却遇到了问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小王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老李和小王解释这是0元转让,小王认缴的股权没有出资,现在转给老李也没有收钱,没有所得不需要纳税,哪里会有完税凭证。解释半天,登记机关硬是咬定必须查验完税凭证手续才可以办理。

  税务局小姐姐听完事由后,对纳税人说:别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需要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您的问题不大,我们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

  一、个人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财产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个人转让股权需要按照一次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纳税。2014年税务总局印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印发),更是进一步明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

  二、转让认缴股权是不是转让股权?

  自2014年开始推行认缴出资制度以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后,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股东转让认缴股权是不是股权转让,该如何计税的问题就一直在争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于认缴出资期限内认缴的股权,也是公司的股权。同时还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021年12月24日人大法工委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司法(征求意见稿)》也提出,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后,在缴纳期限尚未届满前,股东对外转让认缴股权的,基于股东身份的出资义务也应一并概括转让,并不因认缴出资没有出资到位就不能转让。因此,股东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未到期股权,也是股权转让,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计税。

  三、个人0元转让认缴股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即然个人转让认缴股权也是股权转让,那同样遵循《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印发)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核实转让收入是否偏低需要按照核实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等。其中最重要的当属“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民法典》和《公司》均支持“约定优先”,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章程有约定,没有实际出资也要占有公司的净资产份额(包括受让认缴股权时的所有者权益超额部分,即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合计数大于0的部分)。

  本案中,被投资A公司既无需要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累计经营利润为负,是典型的“负”资产企业,且全体股东都未实缴出资,小王的股权实际出资额也为0,因此对于小王转让股权价格为0,既不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又不低于实际的出资额,理由充分合理。

  股权转让原值是指转让人在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转出股权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本案中四位自然人均未实际出资,因此小王的股权原值为0.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对于本案来说,小王0元转让认缴股权,既高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也不低于取得股权时的实际出资额,价格合理。且取得股权时未曾实际出资,原值为0。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也没有发生费用。因此,小王转让认缴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0,只需要进行“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零申报即可

  四、这笔0元转让股权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按照现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等转移书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更是明确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立据双方依据协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对于无对价转让过户股票(股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如果税务机关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尚未生效的《印花税法》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因此,本案中小王0元转让认缴股权理由充分、价格合理,其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0元,印花税额也为0,只需要进行零申报即可。

  五、个人所得税零申报如何查验完税凭证?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对于个人所得税零申报无法取得完税凭证,那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又该如何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呢?

  其实,这也没什么可以纠结的。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为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印发了《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不论是否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只要办理纳税申报或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本案中,小王可以先行办理“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零申报(或由受让人代扣代缴)后,然后打印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持《纳税记录》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查验即可。

  纳税人小王听完后,对税务局小姐姐说:我知道了,是不是说我这次0元无偿转让A公司股权,既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用缴纳印花税,但都需要办理0申报。在登记股权变更情况时,出具本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就可以了。

  税务局小姐姐说:是的。不过这个结果只是对你这次股权转让的行为有效,你其他的股权转让行为,还有别人的股权转让行为,都需要一事一审的,结果可以天差地别哦。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李欣
 



  2021年5月的解析——

再议个人转让认缴股权如何纳税

  个人转让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在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如果个人转让的是认缴的股权,税务机关如何界定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如何计算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和乙两个自然人分别认缴60万元(已实缴45万)和40万元(已实缴25万)。甲和乙拟将未实际出资的30万股以0元价格全部转让。股权转让上月A公司净资产140万元,A公司账面不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发生的印花税及其他费用,甲和乙转让认缴股权的公允价如何界定?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案例所描述的情形,在实务中比较常见。这个案例涉及几个实务问题需要大家引起重视。

  一、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并存的情况下,优先转让哪项股权

  如果转让方个人的股权都是实缴股权,或者都是认缴股权,不存在这个问题。在既存在实缴股权,又存在认缴股权的情况下,个人转让股权是否要优先转让实缴股权,然后才能转让认缴股权?

  这个问题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实务操作中,当转让方既存在认缴股权,又存在实缴股权的情况下,即便转让合同中约定只转让认缴股权,主管税务机关也可能会要求转让方按实缴股权占比对转让的股权进行拆分,分别按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确定转让价格及应该缴纳的税款。

  二、认缴股权的公允价如何确定

  如果该0元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格,则税务机关会按照公允价格界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案例,甲和乙转让认缴股权的公允价格该如何界定?

  (一)观点1——公允价为60万元

  此观点认为,A公司净资产140万元,对应的股数为70万股,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每股公允价就是2元。将转让的股数30万股(无论是实缴还是认缴)与每股价格相乘,即可计算得出公允价格为60万元。

  甲和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0×20%

  =12(万元)

  该观点的致命弱点就在于将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混为一谈,错误地将实缴股权的每股价格生搬硬套到认缴股权。按此观点,如果甲和乙转让全部100%股权,则公允价格就应该为200万元(100×2)。

  而A公司的净资产总计才不过140万元!按照67号公告的原则,就A公司的实际情况,所有股东的全部股权公允价值最多也不可能超过140万元!

  因此,观点1不可取。

  (二)观点2——公允价51万元

  该观点认为,如果要套用67号公告的精神,就需要把认缴的股数按1元价格先计入净资产额。这样A公司的净资产就是170万元,而不是140万元;对应的股数是100万股,而不是70万股。则:

  转让30万认缴股权的公允价

  =30×(140+30)÷(70+30)

  =51万元

  甲和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1×20%

  =10.2(万元)

  该观点看似合理,但也存在一个缺陷。就是认缴的股数为什么要按1元价格先计入净资产额,而不是其他价格。在理论上缺乏合理的解释。

  (三)观点3——按认缴股权是否参与利润分配确定价格

  个人转让注册在北京的公司股权时,被投资方公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张《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按照该表附件说明的规定,当认缴的股权不参与利润分配时,自然人股东可以0元转让;当认缴的股权参与利润分配时,就需要按被投资方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乘以转让比例确定转让价格。

  该观点从认缴股权是否参与利润分配两个角度进行考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对比较合理。

  如案例中的情况,甲和乙都同时存在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在认缴的股权参与利润分配和不参与利润分配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如何计算转让价格及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呢?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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