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捐赠税前列支容易忽略的两个细节问题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作者: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人气: 时间:2020-02-12
摘要:面对疫情来袭,全民皆战。无论企业还是个人,捐钱的、捐物的,比比皆是,表现出了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 大家奉献自己的爱心,国家也对爱心给予了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面对疫情来袭,全民皆战。无论企业还是个人,捐钱的、捐物的,比比皆是,表现出了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

  大家奉献自己的爱心,国家也对爱心给予了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很好,但在具体操作时,还需要关注具体的税务风险。

  一、企业对外捐赠

  实务中,重点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货物对外捐赠涉及的纳税调整问题。

  (一)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

  某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在2020年1月将自产医用防护用品(对应成本7000元,进项650元)捐赠给红十字会,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0000元。

  A公司将产品用于捐赠时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7650

  贷:库存商品  7000

  进项税转出650对于上述捐赠,实务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增值税问题

  按照9号公告的规定,上述用于新冠疫情的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以,贷方无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还需要注意,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企业发生的上述捐赠,与生产该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问题

  除了捐赠额可以全额税前列支外,由于捐赠物资导致的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同样要引起足够重视。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00元;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7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捐赠行为合计纳税调增3000元。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还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继续填报。

  由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未做会计处理,所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按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按3000元填报。

  根据41号公告规定的逻辑关系,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3000元。

  通过上述调增调减,把视同销售导致的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注:视同销售行为会增加企业计算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销售收入确认基数,从而可能会间接影响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纳税调整额)变为0。也就意味着企业不需对该行为再额外支付税款。

  (二)将购买货物对外捐赠

  某公司在2020年1月在中国境内购买一批防疫用品用于捐赠,该产品的购买价款22600元,A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20年2月6日发布,所以1月份购买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将该产品用于捐赠时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对于上述捐赠,实务中也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增值税问题

  和自产货物用于捐赠一样,贷方无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购买该物资即便取得增值专用发票,由于捐赠享受了增值税免税优惠,对应的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问题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20000元;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20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推广行为合计纳税调整金额为0。无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继续填报。

  二、个人对外捐助的涉税问题

  按照9号公告的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个人发生的上述捐赠,要么拿到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收据,要么拿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如果捐了但没拿到这些证明,意味着所有捐赠均将无法在税前列支。

  第二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20年3月1日开始,个人在2020年1月和2月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上述捐赠,无法在2019年个人所得税前列支,只能在2020年个人所得税前列支。

  相关阅读——

  捐赠中的常见财税政策梳理<严颖>

  与援助、捐赠有关的税会处理<严颖>

  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简析<段文涛>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捐赠税法提示<志合税务律师>

  建议实施重磅捐赠税收优惠战胜疫情<税海沉浮>

  再议个人对新冠疫情捐赠的几个实务问题<张海涛>

  直接捐赠不能扣除,除非公益组织给你开票<马泽方>

  企业和个人如此捐赠,税收风险可不小<赵东方 东方税语>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财税罗老师>

  企业发生对新冠肺炎的公益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梁晶晶>

  享受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注意捐前“四看 “捐后“三要点”<李春梅>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