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门临代开发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通地税规[2011]3号 2011-08-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失效,其余有效。
(一)[条款失效]个人从事建筑业务取得收入,按收入额的1.2%预征。 (二)个人从事装卸搬运并取得收入,按收入额的0.6%预征。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 2011年0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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