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7]11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外汇转贷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25
摘要: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贷给企业的外汇资金不是该行直接从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故不能按转贷外汇业务征税,应按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外汇转贷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1997]118号            1997-6-2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外汇转贷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稽发[199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规定:“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这里所指的”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贷给企业的外汇资金不是该行直接从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故不能按转贷外汇业务征税,应按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