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7
摘要: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   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 账户下设置 应交消费税 明细账户进行会计处理。该明细账户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贷方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方核算企业实际交纳的消费税或待扣的消费税...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进行会计处理。该明细账户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贷方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方核算企业实际交纳的消费税或待扣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交的消费税。企业应交消费税额应记入损益类账户“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因消费税是价内税,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售价包含消费税(但不包含增值税),所以,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由销售收入补偿。作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实现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实际交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前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也受销售方式、结算方式的影响,是在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1] 某企业9月份销售小轿车15辆,气缸容量为2200毫升,出厂价150000元/辆,价外收取有关费用每11000元/辆。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0+11000)×8%×15
                =1932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00+11000)×17%×15
                =410550(元)

  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和数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825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055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93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93200

  上缴税金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10550
            --应交消费税        193200
    贷:银行存款              603750

  [例2] 某企业上月销售卷烟,现因质量问题退货,退回消费税148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4800(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800(红字)

  借:银行存款              14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800

  三、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但在会计处理上,投资不宜作销售处理。因为投资与销售两者性质不同,投资作价与用于投资的应税消费品账面成本之间的差额应由整个投资期间的损益来承担,而不应仅由投资当期损益承担。但现行税法要求作销售处理,主要是基于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在投资时,应按合同作价或评估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及“存货跌价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按该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及“银行存款”等(反映支付的相关税费)账户,按合同作价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但税法规定,其金额要记入同期应税所得额。按投资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以及应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例3] 某企业7月份以20辆小轿车向市出租汽车公司投资。双方协议,税务机关认可的每辆汽车售价为150000元,每辆车的实际成本为120000元。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税额=150000×17%×20=510000(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50000×8%×20=240000(元)

  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和数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0
    贷:产成品        2400000
      资本公积       6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7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10000
              --应交消费税  240000

  (二)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作销售处理。

  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应按售价(若有不同售价,计算增值税时按加权平均售价,计算消费税时,应按最高售价)借记“物资采购”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按售价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应税消费品支付代购手续费,按售价借记“应付账款”、“物资采购”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按售价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并结转销售成本。

  [例4] 某白酒厂1月份用粮食白酒10吨,抵偿胜利农场大米款50000元。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在4800~5200元之间浮动,平均销售价格5000元/吨。计算应交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以物抵债属销售货物范畴。计算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如下:

  5000×10×17%=8500(元)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该粮食白酒的最高销售价格为5200元/吨。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5200×10×25%=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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