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9]154号 1999-06-15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所使用的保险费收款凭据已纳入我区地税部门普通发票管理范围,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人保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印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只能作为收取保险费的收款凭证。 二、专用发票分为两种: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微机专用发票(规格220*100mm)。二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规格190*100mm)。专用发票的票样附后。 三、以上两种专用发票联次均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绿色;第四联为备查联,印蓝色。 四、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并套印自治区级发票监制章。 五、专用发票的印制、验收、结算、发放等由各地、市地税局按照我区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进行办理(广西分公司本级、南宁分公司所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科负责管理)。 六、人保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将需要印制专用发票的数量报所在地地税局征管科审核,并由征管科呈报区地税局征管处负责办理审批。 七、各地、市地税局征管科要督促人保公司各地、市分公司严格按照要求,按季(于季后十日后)将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报告表报告人保公司广西分公司财务处。 八、专用发票从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全区统一启用发票后,原人保公司所属单位所使用的保险费收款收据同时废止。 九、人保公司所属单位从事其他属于地税机关管理的应税业务可到当地地税机关领取相应的普通发票。 十、其他事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区地税局下发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票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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