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09]1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6
摘要: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的冲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七)加大出口退税力度。争取更多出口退税计划,切实加快退税审核进度,做到应退尽退,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深化远程申报系统应用,完善系统功能,切实减轻出口企业负担;进一步落实重点出口企业联络员制度,支持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八)支持“走出去”企业发展。帮助“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境外税收优惠和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消除境内外双重征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走出去”企业整体税负,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九)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自主创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成果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用所退税款研究开发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成果转让。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大力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十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1)对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及再生水、翻新轮胎等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2)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及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对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4)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十三)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再生资源,准予按取得的扣税凭证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引导资源节约环境保护。(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环境保护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十五)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从100万元以上降低为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从180万元以上降低为80万元以上。

  (十六)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2009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从工业6%和商业4%统一降低为3%,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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