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金[2014]1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7
摘要: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监督和管理。要按规定组织好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呆账核销管理情况的检查,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

苏财金[2014]1号                2014-01-07

江苏银行、华泰证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财政部印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有关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呆账核销管理工作,并按《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呆账核销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以及呆账核销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要定期对呆账核销管理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对在呆账核销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应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并在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监督和管理。要按规定组织好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呆账核销管理情况的检查,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处理处罚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厅。

请各地财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有关金融企业贯彻落实。

附件:财金[2013]146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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