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9]40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05
摘要: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机型。中标厂商或中标厂商确定的售后服务单位(下称服务单位),向用户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产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函[2009]400号              2009-11-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至第四条失效。
  2.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

  对新办税务登记、符合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的纳税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注册登记、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认手续:

  (一)[条款废止]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通知。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向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由纳税人填报。并通知纳税人按照《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机型。中标厂商或中标厂商确定的售后服务单位(下称服务单位),向用户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产品。

  (三)服务单位对纳税人进行培训。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由服务单位对其进行免费培训,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并辅导用户正确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的“机器编号”和“用户卡编号”。

  (四)[条款废止]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确认和用户注册手续。纳税人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确认和用户注册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

  (五)[条款废止]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认手续。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文书经办人员受理并进行书面审核,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转交经办人员分别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认手续。

  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经办人员核定纳税人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等,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采集票种核定信息。

  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经办人员对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和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进行确认审核,经审核无误的,报经所长审批。

  (六)税务机关办理以上事项后进行注册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经办人员对纳税人填报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进行审核,核对无误的,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进行纳税人税控卡和用户卡的初始化操作,即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用户注册登记菜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从综合征管软件导出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信息,并将税控收款机税控卡信息、用户卡信息、子用户信息录入,一并写入税控卡和用户卡。

  二、[条款废止]发票票种初次核定的标准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

  (一)[条款修订]对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初次核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电脑版《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下称税控发票)月最高持有数量卷式发票为1卷(每卷100份)、折式发票为25份;最高开票额度为一万元版。【税屋提示——《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修改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对纳税人日常发票持有数量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销售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税控发票最高开票额度的审批,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68号)办理,即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可由主管局长授权,经基层税务所审查后,由基层税务所所长签字并加盖所章,做出审批决定。区县分局统一制作授权书,由征收管理科保存。

  三、[条款废止]纳税人领购税控发票程序

  (一)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后,初次领购税控发票,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申请领购发票;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将发票发售信息写入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二)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需要持以下资料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

  2.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通过税控收款机输出打印的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即每卷发票的最后两联(103联和104联)。

  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中的发票使用数据(不需查验纸质发票存根联),并与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核对无误后,在征管软件中登记录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将发票发售信息写入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如发现违章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四、[条款废止]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票种核定程序

  纳税人最高开票额度、发票最高持有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按照以下程序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纳税人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填制《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

  (二)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文书经办人员受理并进行书面审核,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三)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和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使用等信息,核定纳税人申请变更的发票最高开票额度是否符合条件。

  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涉税资料存在疑点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地调查的,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通过实地查看纳税人生产经营场地、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判断与申请是否相符。

  (四)经审查,纳税人变更核定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对变更最高开票额度进行写卡操作;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

  纳税人偶然发生大宗经营业务或阶段性业务量大幅增加,需要临时申请增加发票最高开票额度或者数量的,填报《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书面申请,偶然发生大宗经营业务的,还应提交购销合同,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比照发票票种变更核定程序予以办理。纳税人领购并开具完毕发票后,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应立即将临时调增的额度或数量调整为原核定标准。

  五、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后的纳税申报和报税程序

  (一)纳税人自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次月起,在法定期限内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持抄有税控收款机上月开票情况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办理报税手续。

  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手续和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报税手续后,通过系统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和报税信息进行审核比对,经比对,票表信息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进行清零解锁操作;票表信息不符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不符的,由税务机关技术部门进行处理;对属于纳税人填报错误造成票表比对不符的,将纳税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对有问题疑点的,先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移交管理部门实施纳税评估,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对有问题的,由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采取限量发售措施后,再进行清零解锁操作。

  (二)对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和报税手续的,申报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须办理催报手续。对经催报纳税人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补办纳税申报和报税手续的,按照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予以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的清零解锁。对经催报无效的,由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组织实施实地勘察,对查找的纳税人,责令其补办纳税申报和报税手续,按照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予以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的清零解锁;对查无下落、确认失踪的,填制《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过市局对外宣传网站发布“限期改正公告”,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非正常户认定手续,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

  六、纳税人税控收款机基本信息变更程序

  (一)当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税控收款机基本信息的变更手续,由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受理并进行写卡操作。

  (二)当纳税人名称变更或者纳税人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等发票信息发生变化时,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在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发票票种核定变更手续,经服务单位安装人员重新填写变更的税控机卡信息后,持《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税控收款机基本信息的变更手续,由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受理并进行写卡操作。纳税人税控机、卡、子用户增加或减少按照本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和损毁处理程序

  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中任一项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时,都必须在24小时内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填报《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的,纳税人应购买新的用户卡并由税务机关发行后使用。

  (二)对于税控卡丢失(被盗)、损毁的,先由税务机关使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再对纳税人购买的新税控卡进行发行。

  (三)对于税控收款机主机或主机与税控卡、用户卡一起丢失(被盗)、损毁的,税务机关应先对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进行核定,再对纳税人重新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进行登记发行。

  (四)对发生纳税人在领回用户卡及发票途中将用户卡丢失的,在办理补卡的同时,重新录入已领购的发票信息。

  八、纳税人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注销程序

  纳税人发生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情形,按照规定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税控收款机的注销手续:

  (一)纳税人办理税控发票缴销和税款清算手续,并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办理税控数据的报送手续。

  (二)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的税控发票缴销、税控数据报送、税款清算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签署意见。

  (三)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进行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同时注销IC卡(税控卡、用户卡)上的发行信息。

  (四)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收回纳税人的税控卡和用户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首先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税控收款机的注销手续,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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