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85号 2007-01-0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文件精神,不断提高煤矿工人特别是一线采煤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职工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煤炭企业(不包括露天煤矿)的井下作业职工。 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8-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3-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组织实施 1、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不准扩大发放范围。 2、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在本《通知》规定的津贴标准区间内,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音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本企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各企业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下线标准,也不得高于上线标准。 3、企业调整津贴标准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属煤炭企业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省煤炭管理局备案;其他煤炭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调整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要分别报送所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和煤管局备案。 4、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单独发放,不得与计件工资或效益工资挂钩。各类煤炭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促使企业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在企业内部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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