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4]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10
摘要: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我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确定为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桂财税[2014]49号     2014-12-10

  税屋提示——依据桂财税[2018]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8年7月30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关名称已修订。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我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确定为2.5%。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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