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27
摘要: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用票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岗位应当分设,且不得一人兼任。

  该收据只能用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罚款额在20元以下或不当场处罚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罚款时使用,此凭证需到财政部门领取。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并盖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第二十四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地税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地税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地税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地税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专用公章。

  (六)电子章戳是征收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的电子形式,以电子介质形式存储,为纳税人通过地税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章戳。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由市级地税机关集中刻制。

  第四章 印制、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印制管理。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其他税收票证均由省级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统一印制。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由财政部门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六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地税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地税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七条 税收票证印制实行计划管理。县级地税机关根据本单位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年、季向上级地税机关编报下期各种税收票证领用数量计划,市级地税机关汇总后,上报省级地税机关,由省级地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

  税收票证计划作为各级地税机关领发票证的依据,领用数量超计划标准应控制在5%以内。

  第二十八条 省级地税机关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并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

  第二十九条 上、下级地税机关之间,用票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由税收征管系统按照编码规则自动生成,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视同发放,应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的唯一性,不得与纸质税收票证号码或者其他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重复。

  第三十条 为了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票证浪费,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领取、发放税收票证:

  (一)税收票证应由票证管理人员领取,运输车辆应确保安全、保密,不得委托他人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等形式邮寄。

  (二)各级地税机关领发税收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票证种类和数量,核对无误后,打印《税收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联,据此作为登记税收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三)用票人领用税收票证时,双方必须对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当面清点确认,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并相互签字。

  (四)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发放量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及时办理结报的,需在办理结报后方可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度发放。

  (五)各类票证发放时,必须遵循先领先用、顺序发放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当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一)办税服务厅、县级及以上地税机关应当设置具备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并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二)办税服务厅应为每位税收票证开具人员配备统一格式保险箱、袋,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将税收票证统一集中到办税服务厅库房保管,确保票证安全。

  (三)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及电子监控报警设备,确保存放地点的安全。

  (四)用票人严禁带票参加与票证无关的会议及活动,严禁带票回家,以防票证丢失。

  第三十二条 用票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用票证和销售印花税票。

  (一)填用纸质税票前,应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确认无误后填开。

  (二)填用票证时,应根据开票业务的性质和税收票证规定的范围填开,专票专用,不得混用。

  (三)按先领先用原则,顺序填开,不得跳号。

  (四)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第三十三条 多联式税票应当一次性全份开具。税票栏内容应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税票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第三十四条 纸质税收票证各联次各种章戳应当加盖齐全。

  章戳不得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保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地税机关应当定期查验税收征管系统中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将问题、原因、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及时登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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