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线访谈(上海市)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1-11
摘要:2019年1月11日(星期五)10时至11时,本网站将开展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为主题的局长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总经济师蒋旭涛同志出席。

  主题: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

  时间:2019年1月11日(星期五)10时至11时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总经济师蒋旭涛

  摘要:2019年1月11日(星期五)10时至11时,本网站将开展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为主题的局长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总经济师蒋旭涛同志出席。访谈活动将介绍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新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和个人所得税APP首次全面上线运行后的具体情况,倾听纳税人的呼声,并现场答疑解惑。欢迎广大网友踊跃参加,期待您的参与。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上海市税务局“局长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总经济师蒋旭涛同志,围绕“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专题”,与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蒋总您好!

  [蒋旭涛]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这里,并通过在线访谈的形式同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 去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能请您先给我们介绍一下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吗?

  [蒋旭涛] 好的。这次个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次标志性、里程碑式的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此次改革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一项惠及百姓民生的系统性工程。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措施,使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得到降低,改革红利充分得到释放,老百姓成为实实在在的受益者。

  [主持人] 蒋总,这次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具体给我们介绍一下改革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改革中有哪些亮点?

  [蒋旭涛] 好的。与此前历次改革相比,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的特点,变化很大、亮点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六大方面。

  第一,建立综合所得按年征税制度,这是改革的重大突破。这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年计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

  第二,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这是改革的关注焦点。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最基础的生计扣除,影响到每个人的税收负担,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这次改革,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每人每年6万元),使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地享受到减税红利,特别是中等收入以下群体获益更大。据测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城镇就业人口的纳税面将从现在的44%降至15%,如果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惠及面将更大。

  第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这是改革的突出亮点。这次改革,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领域,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充分体现了个人支出的差异性和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税收调节更加精准、靶向更加聚焦,增强了税制的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有利于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

  第四,调整优化税率结构,这是改革的重要内容。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是纳税人税负变化的直接体现。这次改革,对劳动性所得,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拉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保持了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税率,与“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一起,做到“三管齐下”“三重降负”,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五,增加反避税条款,这是改革的重大变化。此次改革,针对自然人逃避税问题及做法,充分借鉴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立法经验,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通过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这一制度安排,既是有力打击自然人通过税收筹划逃避纳税义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主动之举,也是构建涵盖企业与个人、体系完整的所得税反避税制度的实践探索。

  第六,建立健全配套征管制度,这是改革的重要保障。个人所得税管理和服务必然要面对四大变化和挑战:一是责任主体向纳税人转移。将在延续现行代扣代缴制度基础上,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义务,真正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二是管理对象向属人管理转变。将在延续现行对扣缴单位“按户”间接扣缴管理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地域界限,实现对自然人的“按人+按事”的精细化直接管理。

  这是管理理念向服管并举转变。将由现行以“服务+管理”为主,转为“服务促管理”并举,通过拓展服务事项,提升服务水平,引导纳税人主动遵从税法、依法诚信纳税,减轻后续管理压力。四是管理手段向“双信”共治转化。将由现行源泉控管为主,转向依托“信息+信用”的“双信”管理,通过部门合作、信息共享、协同共管、联合奖惩,实现对自然人高效、精准的税收管理和服务。这次改革,注重征管的基础性操作和制度创新,在法条中着力打造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个人自主申报、反避税、部门信息共享、部门源头协同共管、纳税信用六大亮点,为新税制的实施保驾护航。

  [主持人] 蒋总,这次改革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群多,上海市税务局在纳税服务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来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把减税红包送到纳税人手中呢?

  [蒋旭涛] 改革实施以来,上海市税务局全体干部秉承“工匠精神”,聚焦四项重点任务,精准操作、精细实施,用税务人的辛苦指数换取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便利指数、幸福指数。

  一是 抓好政策宣传培训。我们通过实体和网络纳税人学堂、专场培训、上门辅导、制作微视频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培训辅导力度,做到“面对面、点到点、全覆盖”,截至目前,已完成对全市有税扣缴单位的培训26.3户,培训自然人766.6万人。培训场次共计2810场,其中,点对点上门辅导户次2130户。

  二是 抓好纳税咨询服务。增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心坐席线路47条,远程坐席线路116条;组建88人的12366自然人与个人所得税专线服务团队和73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支撑团队,接听12366自然人与个人所得税专线的相关来电,对办税服务厅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处理个税改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给予支撑。同时,完善“网上”“掌上”“线上”三位一体的咨询服务新模式,打造“更智能的”咨询服务平台,2018年四季度智能咨询量42万人次,占整体咨询量40%,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体验度和获得感。

  三是 抓好办税服务质效:为确保办税服务厅在新税制全面实施后办税秩序不乱、服务水平不降,我们在全市17个基层税务局共设个人所得税宣传咨询专窗57个,个人所得税改革专窗61个,应急办税服务场所25个,应急后备人员282人,已全部落实到位。

  四是 抓好社会协同服务:将行政服务中心、楼宇、银行等社会网点作为PC端自助设备入驻点,统一标识设置,统一摆放宣传资料。现已在浦东、黄浦、静安、徐汇、闵行、普陀、松江等七个区进行试点,引导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信息采集、查询等业务。

  [主持人] 听了蒋总的介绍,相信广大网友对本市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有了总体了解。谢谢蒋总。下面,我们来看看网友的意见、建议和提问。

  1.局长您好,我想了解一下,子女教育的专项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蒋旭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2.局长您好。请问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婚后应该怎么扣除呢?

  [蒋旭涛]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赡养老人抵扣政策,非独生子女,但是其兄弟姐妹都已经去世了很多年了,只有一个人可以履行赡养义务。是否按独生子女抵扣2000?

  [蒋旭涛]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4.局长您好。我在国内通过互联网读了国外的学历继续教育,请问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蒋旭涛] 不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5.个税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蒋旭涛]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6.我本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后再婚,我可以怎么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蒋旭涛]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7.我有两个兄弟,赡养老人的扣除需要分摊,请问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蒋旭涛]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8.您好。我目前在嘉定区一家公司上班,但是在昆山租房居住。我想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享受扣税吗?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蒋旭涛] 前提是您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您在嘉定区上班,在昆山租房居住,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您需要将住房租赁合同留存备查。

  9.局长您好!工资薪金所得使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应纳税额?

  [蒋旭涛] 居民个人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首先根据截止到当月的累计工薪收入减去累计的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得到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用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对应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出应预缴税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计算出的应预缴税额是截止到当月的累计应预缴税额,并非当月应缴。因此,最后还需在这个累计应预缴税额的基础上,减去截止到上月的累计已预缴税额,方能得到当月的应预缴税额。那么简单地说,累计预扣法就是用截止到本月的累计应预缴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本月应预缴税额的一种方法。

  10.我想问累计预扣法会不会造成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税负增加?

  [蒋旭涛] 不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大。由于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为七级超额累进,当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增大时,预扣率可能相应提高,纳税人的预缴税款就会相应增加。因此,即使纳税人每月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每月预扣的税款也会随着累计收入增加导致预扣率上升而增加。累计预扣法下,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各月的预扣税款会呈现前低后高的分布,但纳税人年度累计的应纳税额不会增加。

  举例说明: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8500元。2月份和3月份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7000元和55000元,这两个月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的税额有所增高。

  11.为什么我通过注册码注册时校验身份信息显示不成功,如何处理?

  [蒋旭涛] 有以下几个场景会导致检验身份信息不成功,各种场景处理方法如下:

  一、注册码已经过期:您需要去大厅重新申请注册码或者通过其他实名注册方式完成注册;

  二、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姓名录入错误:注册时会对您录入的个人身份信息和申请注册码时录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比对,若两边不一致会导致身份校验失败,因此需要确保注册时与申请注册码时录入的身份信息一致。

  12.局长您好。如果我卸载了“个人所得税”APP后,数据还在吗?

  [蒋旭涛] 个人所得税”APP采集的数据都存储在税务机关的服务器上属于云存储,卸载手机APP后了,手机上的数据会清除,但税务机关服务器上的数据依然都会保留。同一手机再次安装或换了其他手机另行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登录陆依然可以看到登录身份人员原来填报的数据。

  13.通过自如租的房子,能否按条件享受住房租金支出,谢谢!

  [蒋旭涛] 您好,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应该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您通过自如租的房子,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4.局长您好。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蒋旭涛] 答: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一、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二、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三、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四、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15.局长您好,请问我如果忘记“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密码怎么办?

  [蒋旭涛] 忘记密码时,可在“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重新设置密码。首先需要填写身份信息,再选择一种可用验证方式,验证通过后,然后在重置密码页面完成新密码的设置。

  16.局长您好,目前提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通过纸质报表、电子模板、远程端提交信息,并由扣缴义务人采集并计算个税,请问,如果公司因为管理的原因,拒绝接受纸质报表、电子模板,而要求纳税人必须通过远程端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这样,公司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并遭到惩处?

  [蒋旭涛]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及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活动即将结束,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对于今天访谈来不及回答的提问,我们将在访谈结束后尽快反馈给网友们。谢谢大家,再见!

  [蒋旭涛] 感谢主持人!感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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