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1]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等地区继续缓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1-04
摘要:根据海南各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批复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20号)第二条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对我省建制镇(不含县城)、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范围的土地缓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优惠政策现已到期,但鉴于我省部分建制镇和农林场场部等地区基础仍然较差、经济较落后等实际情况。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等地区继续缓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1]8号         2001-01-04

  税屋提示——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海南各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批复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20号)第二条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对我省建制镇(不含县城)、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范围的土地缓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优惠政策现已到期,但鉴于我省部分建制镇和农林场场部等地区基础仍然较差、经济较落后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以上区域继续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具体恢复征税时间再下文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