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发[1996]1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广告公司设计创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业务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03
摘要:因此,我局意见,对非广告公司为顾客设计制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出售并负责安装的业务,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广告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广告公司设计创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业务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发[1996]130号         1996-06-03


玉林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设计制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业务应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玉地地税报字[1996]4号)收悉。关于对非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并负责安装的业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税目注》(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设计制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子目的征税范围。而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的安装业务则属于发布广告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我局意见,对非广告公司为顾客设计制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出售并负责安装的业务,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广告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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