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广告公司设计创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业务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发[1996]130号 1996-06-03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设计制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业务应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玉地地税报字[1996]4号)收悉。关于对非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并负责安装的业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设计制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子目的征税范围。而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的安装业务则属于发布广告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我局意见,对非广告公司为顾客设计制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出售并负责安装的业务,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广告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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