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9]6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0
摘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其他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60号        2009-04-10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其他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或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成本利润率暂按20%执行;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成本利润率暂按15%执行。

  三、市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