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12-11
摘要:《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领购、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国税函[2006]1189号       2006-12-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全系统使用总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的请示》(开行发〔2006〕377号),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家开发银行营业税实行集中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为了适应开发银行开展联合贷款、债券承销、银团贷款、管理资产业务和财务顾问等各项中间业务的需要,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及分行统一使用《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领购、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2月11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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