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优惠内容】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 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详见文件附件 2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5. 航空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详见文件的附件2 16. 客运场站服务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详见文件的附件2 17. 三大电信运营商接受公益性捐款 【优惠内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18. 转让土地使用权 【优惠内容】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9. 教育辅助服务 【优惠内容】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0. 签证代理服务 【优惠内容】 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1. 代理进口货物 【优惠内容】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优惠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 (1)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2)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3)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23.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4. 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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