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流通函[2015]75号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02
摘要:根据《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商务部、税务总局对各地报送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39家企业符合试点条件,同意其作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流通函[2015]75号        2015-0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商务部、税务总局对各地报送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39家企业符合试点条件,同意其作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省(区、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77号)的有关要求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手段,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报送各项信息并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建立完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各种税款。

  鼓励试点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在会计年度内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为简化流程,便利企业及时申报试点,今后商务部不再对开展试点申报工作另行下发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按照《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等文件要求,随时报送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试点材料。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15年3月2日

  附件

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北京市

  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财信汇通租赁有限公司

  维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省

  石家庄宝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

  辽宁方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汇鼎租赁有限公司

  荣信租赁有限公司

  国信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市

  银河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云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苏国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凤凰文贸租赁有限公司

  南京华虹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省

  杭州中小企业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安徽津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福建省

  中浩环球租赁(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泉州市闽侨资产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省

  山东地矿租赁有限公司

  东方圣城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恒顺租赁有限公司

  临沂华盛江泉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市

  城发集团(青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省

  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高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华融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万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东恒和租赁有限公司

  东风南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核建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

  民商(重庆)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鸿晔锦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荷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宜宾市华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云南省

  泰康消防化工租赁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三实租赁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天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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