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取消备案及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等23个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武汉国税)

来源:武汉市国税局 作者:武汉市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8-05-16
摘要:1、问:当年亏损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主表中将涉及税基减免的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个行次分开放置,主要是因为收入减免、加计扣除与所得减免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税基计算过程的优惠,后者是税基计算结果的优惠,因此,税

  1、问:当年亏损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主表中将涉及税基减免的“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个行次分开放置,主要是因为收入减免、加计扣除与所得减免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税基计算过程的优惠,后者是税基计算结果的优惠,因此,税基计算过程的优惠应当放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前面,而税基计算结果的优惠应当放到“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后面。

  在间接法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遵循应享尽享原则,这意味着会计利润经过税会差异调整后,无论是正数还是负数,都不影响收入类优惠和扣除类优惠的充分享受。如果因为纳税调整后所得形成了亏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当年亏损时享受收入类优惠和扣除类优惠在享受时没有任何限制。

  但是当年亏损时,无法享受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原因在于享受这两种税收优惠时应当遵循“无所得,不优惠”的原则。从表格的逻辑关系看,所得减免不能增加可弥补的亏损额。只有当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时,才能享受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而且享受税收优惠以纳税调整后的正数为限额,最多将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冲减为零为限,所得减免不能增加可弥补的亏损额。如果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那么就不能再减除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定优先于税收优惠吗?

  答:为使纳税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无限定期限),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2017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调整后,纳税人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得出弥补亏损优先于税收优惠的结论。

  3、问:持有优惠证书就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4、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还需要报送相关资料吗?

  A:自2017年度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具体资料明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5、问: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是否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答: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6、问: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报送要求,具体是指哪些优惠事项?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可参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之附件)。

  7、问: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报送要求后,是否意味着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不需要准备任何资料了?

  答:这种理解有误。企业自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同时,需要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明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此外,如果企业享受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税务机关会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的规定,将相关资料转交市发改委和市工信委进行审核,以判定企业是否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条件。

  TPSZSMART按:尽管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也取消了备案,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其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8、问: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整理完成?

  答:企业应当在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1项优惠事项,并在2018年5月15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5月15日同步将第1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

  9、问: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需要留存多久?

  答: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10、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后自己发现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不应享受优惠,如何处理?

  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11、问:企业如果在税务机关对所得税优惠事项开展的后续管理过程中无法提供对应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会有什么后果?

  答:在税务机关对所得税优惠事项开展的后续管理过程中,企业如果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2、问:企业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答: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如:企业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分别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留存备查资料。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需要按要求按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13、问:汇总纳税企业如何管理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答: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来源:武汉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汇算清缴倒计时!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政策问题解答之六

  Part 1、问:我公司是投资性企业,既对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也在公开交易市场购买股票,那么,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

  答:1、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Part 2、问:我公司2017年度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9万元,享受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那么,所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Part 3、问:我公司2018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100万元,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2018年4月1日,我公司将这100万元调整了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税收上我公司可以冲减2017年度的收入吗?

  答: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在税务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你公司2018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100万元不能冲减2017年度的收入。

  Part 4、问:我单位为核定征收企业,我单位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Part 5、问:我公司应付账款中有几笔应付账款,已经超过三年了,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但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Part 6、问:我公司是总分机构纳税人有时候会出现分摊比例出现尾差,例如,分摊比例表显示应退100.01,但是实际预缴是只交纳了100.00.导致我们分公司在当地申请退税时由于金额尾差无法退税。请问这一部分总分机构分摊比例预缴尾差金税系统有解决方案吗?

  答:为优化该问题2017年版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中报表的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十位,以减少发生尾差的情况。

  Part 7、问:我公司有一栋办公楼,近期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户3年的租金,也给租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租期分期确认收入?

  答:《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那么,也就是说,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Part 8、问:税总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总分机构的汇算清缴,是否分支机构也不再需要向其主管税局报损,直接由总机构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仍由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但其他附件资料需留存企业备查。

  Part 9、问:政策风险提示:无,那还会有风险吗?

  答: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未涵盖汇缴申报的所有风险点,因此即使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显示申报表填列没有问题,也并不代表纳税人申报完全正确。

  Part 10、问:请问如果2016年度的企业研发费用未申请过加计扣除,2017年或以后年度可以补申请吗?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第五条第4款,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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