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合同约定税后收入需谨慎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作者:陈健 人气: 时间:2020-03-30
摘要: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新《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的同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新《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的同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并按年计算征收,按月或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旧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按次征收,很多纳税人在订立劳务报酬等合同时习惯于明确税后收入,以规避涉税风险,因旧法对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税款,只要支付单位按规定缴纳税款,对纳税人没有影响。而新法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实行支付单位预扣预缴,年度终了由自然人自行汇算清缴,新法实施后再订立税后所得合同,由于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在计算方法、适用税率等方面的差异,即使支付单位均按税法规定预扣预缴了税款,自然人在汇算清缴时,也可能存在补税或退税的情形。

  一、自然人取得税后收入年度汇缴应退税情形

  例如,自然人张某在2019年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6次,约定每次税后所得10000元,合计60000元,支付单位每次应预扣个人所得税为1904.76元[设应扣缴税款为X,则(10000+X)*80%*20%=X,计算得X=1904.76],则全年共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904.76*6=11428.56元。假设该自然人在当年仅取得上述劳务报酬,则该自然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收入应为71428.56元,应税收入为71428.56*80%=57142.85元,减除费用6万元后小于0,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可全额退税。这样一来,违背了原本签订的合同,扣缴单位实际上多支付了11428.56元劳务费用。

  二、自然人取得税后收入年度汇缴应补税情形

  例如,自然人刘某在2019年取得劳务报酬所得6次,约定每次税后所得1万元,合计6万元,支付单位每次应预扣个人所得税为1904.76元[设应扣缴税款为X,则(10000+X)*80%*20%=X,计算得X=1904.76],则全年共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904.76*6=11428.56元。另2019后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0元,任职单位在扣除费用5000元、专项扣除3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80000元,任职单位预扣预缴刘某个人所得税=480000*30%-52920=91080元,在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刘某认为自己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已全额由任职单位代扣代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税后所得,汇缴时不需要再补缴税款,但税务机关却提示刘某2019年综合所得应补缴税款=[(600000+71428.56*80%)-60000-36000-24000]*.30%-52920-91080-11428.56=5714.29(元),应补缴税款的差额主要原因是刘某综合所得较高导致适用税率变高,这样一来,刘某会不会根据合同再次向提供劳务报酬单位提出补偿劳务费用的请求。

  三、自然人取得多处综合所得年度汇缴补退税情形

  如某歌手王某,2019年全年共参加20场演出,与主办单位均签订税后所得50000元,主办单位在支付所得时均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13235.29元[设应扣缴税款为X,则(50000+X)*80%*40%-7000=X,计算得X=13235.29],实际每次收入额63235.29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3235.29*80%=50588.23元,全年共取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235.29*20=264705.80元。2020年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申报全年收入额50588.23*20=1011764.60元,减除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00000元,应纳税额=(1011764.60-100000)*35%-85920=233197.61(元),可申请退税金额=264705.80-233197.61=31508.19(元)。

  再如某歌手李某,2019年全年共参加50场演出,与主办单位均签订税后所得20000元,主办单位在支付所得时均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3809.52元[设应扣缴税款为X,则(20000+X)*80%*20%=X,计算得X=3809.52],实际每次收入额23809.5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809.52*80%=19047.62元,全年共取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809.52*50=190476.00元。2020年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申报全年收入额19047.62*50=952381.00元,减除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00000元,应纳税额=(952381-100000)*35%-85920=212413.35(元),应补税金额=212413.35-190476.00=21937.35(元)。

  上述两例中,歌手王某和李某2019年未汇缴前,均取得了税后所得100万元,但支付单位在预扣预缴申报时由于适用预扣率不一样(分别为20%和40%),导致计算出他们全年的税前收入也不一样,最终个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的结果也不一样。

  综上所述,新法实施后,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与个人的年度收入总额、个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况密切相关,而支付单位仅掌握本单位支付给个人收入的情况,无法准确计算出每笔收入最终应负担的税收,建议纳税人与支付单位签订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情况时应考虑补退税情形,支付单位也应当避免因纳税人需要补税而要求补付费用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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