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粮食企业促销压库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辽地税所[1998]319号 1998-11-0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粮食企业促销压库确保秋粮敞开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部传真电报部委号32号),现对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199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实现的顺价销售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顺价销售业务必须分别记帐、单独核算,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出9月1日后顺价销售实现的利润。 三、符合享受此项政策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其他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程序审核上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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