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资[2022]17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6
摘要:租金已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出租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办理省级非税收入退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库〔2020〕39号),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退付业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资[2022]17号           2022-4-16

省直各部门:

  现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所属相关单位抓好落实,并于每月25日前将租金减免情况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资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451-53609615。

  附件: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租金减免统计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6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按照《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具体措施》(黑发改财金函〔2022〕104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减免哈尔滨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黑发改投资函〔2022〕107号)要求,为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租单位”)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实施范围和方式

  (一)保持省与哈尔滨市租金减免政策协调联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承租其哈尔滨市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1年9月至12月及2022年1月至2月共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政策享受方式。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下同)。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2022年将房屋出租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的减免3个月租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2022年1月和2月按第(一)条规定减免房租的,不再重复减免。

  二、减免程序

  (一)减免租金程序

  1.承租方提出减免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由出租单位进行审核,符合减免情形的,双方签订减免协议,予以减免。

  2.租金已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出租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办理省级非税收入退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库〔2020〕39号),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退付业务。

  3.租金尚未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减免。

  (二)免费延长租期程序

  采取免费延长租期方式的,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直接签订补充协议。

  (三)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减免房租影响人员开支和办公运转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相关要求

  (一)出租单位是租金减免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沟通协调承租方、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将政策落实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单位落实租金减免政策,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审核环节,按要求报送本部门租金减免情况。

  (二)如承租方将房产转租给其他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或免费延长租期政策由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免租金金额以出租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的出租合同为依据计算。

  (三)出租单位应当在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为承租哈尔滨市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房屋租金工作。

  (四)出租单位完成租金减免工作后,填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报送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资产监督管理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