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问题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在青岛辖区内登记的船舶,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代征车船税。 一、什么是车船税?哪些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应税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 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 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二、谁是船舶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船舶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船舶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 的单位。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船舶车船税税额是如何规定的?(见附件一) 四、青岛船舶车船税如何申报缴纳? 2014年3月1日开始,凡在青岛海事局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委托青岛海事局代征。 在青岛海事局缴纳船舶车船税时,需纳税义务人提供船舶所有人的税务登记证书;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属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 籍证书》。以上证明都需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青岛海事代征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代征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85916922 五、船舶车船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船舶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 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船舶: 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船舶; 3.警用船舶: 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二)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船舶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港口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临时入境的外国船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不征收车船税。 (三)山东省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公共交通船舶免征车船税; 2.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船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怎样取得完税凭证和减免税证明 青岛海事局代征船舶车船税使用的完税凭证为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缴款凭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是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使用的,该凭证可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免税的船舶,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出具减免税证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将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船舶信息反馈给青岛海事局。青岛海事局对免税的船舶不代征车船税,对减税船舶根据减免税证明规定的实际年应纳税额代征车船税。 七、车船税纳税义务从什么时候开始?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的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明的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八、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车船税税额如何计算?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九、已完税的船舶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的,如何处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船舶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十、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船舶办理转让过户的,如何处理?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船舶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十一、如何确定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所涉及的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以船舶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船舶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船舶核定。 附件一: 船舶车船税税目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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