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份文件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016-11-24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166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5〕214号)等2份文件。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4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份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整改工作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不符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所规定的税收政策已停止执行的2份文件进行清理并决定废止。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因此,为规范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决定公告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166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5〕214号)等2份文件,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166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5〕214号)等2份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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