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4]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9
摘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范围只限于定期减税或免税。对纳税人享受优惠税率、符合规定的单项免税收入、税前扣除优惠等,除有特别规定外,不实行审核审批的管理办法,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4]9号      2004-01-09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审批、审核制度改革的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99号文有关规定,减少核准环节,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权限调整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年以上的(含100万元/年),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地税局核准;其余由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县(市、区)局核准,具体核准权限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各设区市地税局要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贯彻好省委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减免税权限下放问题,赋予县(市、区)地税局较大的核准权限。具体核准权限必须于3月底前确定并上报省局备案。各市、县、区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情况(核准文件或审批表),应上报上一级地税局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范围只限于定期减税或免税。对纳税人享受优惠税率、符合规定的单项免税收入、税前扣除优惠等,除有特别规定外,不实行审核审批的管理办法,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

  三、对纳税人申请享受部分所得(如利用三废部分所得,林产品初加工部分所得等等)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管地税局应要求纳税人详细列明(可通过表格形式)应税、免税收入,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归集、分配办法和数额,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等项目。对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或无法核实其应税所得、免税所得的,不予享受优惠。

  四、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在50%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在申请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增值税返还审批文件或审批表(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为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主管地税局要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特别是安置比例在50%以下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现场突击核查工作。

  五、纳税人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要求按林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优惠的,主管地税局要加强对其所利用原料的核实,对利用原料不符合规定的,在计算减免所得和税额时应予以剔除。

  六、各级地税局要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的办理工作,认真落实集体研究制度并严格执行省局闽地税征[2003]24号文以及各设区市局在省局规定基础上分解所明确的办结时限。

  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后,省和设区市局要加强对核准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抽查面不低于所核准减免税企业户数的10%。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八、本通知从核准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起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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