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9]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分家析产不征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5-26
摘要: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经分析后再进行份额转移的,应按我厅《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8]13号)规定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分家析产不征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9]9号        2009-05-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等精神,对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6]14号)中有关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分家析产(以下简称分析)不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具有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人之间,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进行分析而承受权属的,不征收契税。上述分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分析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明确记载的共同共有人;

  2、以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和仲裁等法律文书认定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

  二、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经分析后再进行份额转移的,应按我厅《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8]13号)规定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5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