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3]12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3-09-28
摘要:对家庭农场拖拉机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指导和便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2013]120号          2013-09-2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家庭农(含林、渔,下同)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环节,也是国际现代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8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着眼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户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坚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以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为方向,通过规范经营管理、开展示范创建、强化支持服务等途径,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使之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到2015年,力争全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3万家左右(其中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500家),经营面积占全省家庭承包耕地面积1/3左右;家庭农场普遍接受社会化服务,80%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二、加强管理服务

  (一)规范登记管理。创办家庭农场应按省工商局《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自主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类主体之一,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免收注册登记相关费用。今后国家对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加强行业指导。根据农业生产条件及产业布局,指导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及早注册登记;支持有家庭农场创办基础的农户尽快达到注册登记条件。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引导其完善农业生产条件,推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推广应用先进种养模式和适用技术,实行生产记录、品牌标识、财务核算等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探索组建家庭农场协会,引导家庭农场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参股、承接订单等形式与农业龙头企业结成紧密协作关系。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要将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制度。引导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家庭农场建立服务对接机制。

  (三)开展示范创建。各地要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家庭农场建设特点,分级组织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科学设置创建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由省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原则上要求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具备相应农业生产技能或具有农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 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是家庭农场主要劳动力、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成员数;

  3. 经营土地(水面)须有5年(其中林地3年)以上流转年限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4. 经营规模以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可承担为度,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相应收入;

  5. 具有较高的设施装备水平、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家庭农场,要优先考虑。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引导土地(含林地、水面)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大力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加大对种粮农户土地流转补贴的力度,支持村经济合作社统筹协调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土地流转的价格,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土地;规模化土地优先流给创办家庭农场的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对长期流出土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各地要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法律咨询、信息发布、中介协调、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及时发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二)强化财政支持。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鼓励家庭农场投身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支持其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和连片开发,鼓励集中连片经营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地力建设,探索建立“以补代建”机制。逐步提高家庭农场的土、渠、路、电等建设标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可用于扶持示范性家庭农场。符合有关条件的家庭农场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加快人才培养。各地要建立家庭农场经营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在安排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现代农业领军人才提升班、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等培训时要向家庭农场倾斜。省里每年组织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专项培训,纳入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范围。落实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外出务工青年农民、农村经纪人等从事农业。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农业劳动者生产技能。探索组建农业劳务中介服务组织,努力满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

  (四)落实用地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精神,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优先安排直接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用地,指导其根据不同种养门类申请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

  (五)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业减免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同等享受。对家庭农场拖拉机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指导和便利。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对扩大用于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贷款给予贴息。积极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抵押、流转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各类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把家庭农场纳入服务范围,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七)优化农业保险服务。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各地开发地方特色品种,积极争取将我省更多的农业保险品种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助范围。开展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试点。加强保险与涉农信贷协作配合,针对家庭农场特点,创新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保险服务。完善政府补助和商业保险结合的家庭农场保险体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四化同步”的高度,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严禁向家庭农场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省里选择有条件的县进行整体推进家庭农场培育工作的试点示范,在家庭农场规范引导、政策扶持、金融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探索,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各级农业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对家庭农场的调查、监测和分析,及时提出对策措施,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各级农办、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认真履行职责中,加强支持,优化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本意见发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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