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9]29号 1999-04-09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不动产,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4月0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