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10
摘要:税收自查的对象为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生产及经销、交通运输、广告、餐饮、娱乐、健身会所、美容美发、通信、金融、保险行业的纳税人;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4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5号)要求,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将对全市范围内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专项检查前,由纳税人自即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先行开展税收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税收自查的对象为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生产及经销、交通运输、广告、餐饮、娱乐、健身会所、美容美发、通信、金融、保险行业的纳税人;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二、自查年度

  自查对象对2008年至2010年三个年度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自查,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要在2011年3月20日前,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费,并严格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认真注明补缴税费的所属期限,填写《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连同税费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确认。

  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从2011年4月1日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对有疑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规定的自查对象具体界定范围和《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lnsds.gov.cn)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ydsj.com)上同时公告,纳税人登陆该网站进行查询并下载。

  特此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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