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服务费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来源:中瑞天永信 作者:骆恩新 人气: 时间:2021-02-01
摘要:如果是单独的设计服务,是不需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即便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单独设计服务。但是,如果贵公司的设计服务,是广告服务的组成部分,那就是混合经营行为,需要按照文化事业费的相关规定,缴纳该费用。

设计服务费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吗?税务机关为什么有不同的解读?

答:先回顾一下文化建设事业费的相关政策。

财文字[1997]243号 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十二、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鲁财税〔2019〕19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计服务费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政策,基本就是上述几个文件。法律法规层面的,还没有。

财税〔2016〕25号“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财税〔2016〕60号“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要想确定设计费是否缴纳文化事业费,那就要确定一下设计费是否属于广告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从36号文可以看到,广告服务和设计服务,都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是,税目不同。设计费肯定不属于广告服务,而是单独的设计服务。

总结:如果是单独的设计服务,是不需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即便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单独设计服务。但是,如果贵公司的设计服务,是广告服务的组成部分,那就是混合经营行为,需要按照文化事业费的相关规定,缴纳该费用。

以上解答供参考。

山东中瑞天永信税务师事务所 骆恩新 2021年2月1日

 



2013年10月份的解读——

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樊剑英 汪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再是广告服务的核算范围。

那么,广告策划、设计、制作是否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其中设计服务,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财税[2013]37号文件将之前归属于广告服务的策划、设计归并到设计服务中,适用税率仍为6%,广告服务项下不再包括上述3类服务,那么如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等如今不属于广告服务的行为,因此不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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