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采[2019]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04
摘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未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或者存在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采[2019]1号         2019-1-4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采[2021]1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现就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称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我市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本部门、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应当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以上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应当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注明,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以与规模条件相关的业绩等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六、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积极落实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对于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要统筹考虑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问题,保证调整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本通知要求。

  七、各区财政局应当加大对本级预算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积极落实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

  八、各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应当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区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情况书面(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进展情况报送的具体要求和时限,市财政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九、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落实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政策的督促力度,对未按要求及时反馈相关落实情况的,将予以通报。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未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或者存在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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