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改制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等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函[2000]59号 2000-09-28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对山东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口退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青国税进分[2000]53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总局、省局,批复如下: 一、关于改制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税问题。近期,由经贸部批准成立的改制法人公司,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名称与总公司不符问题。为鼓励出口和推进企业改制,市局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分设机构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青国税税政函[2000]45号),文件规定,改制公司可随同总公司一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为此,市局同意你局意见,准许山东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随同山东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二、生产型集团公司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为此,同意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内部下属企业的自产货物办理申报退税。 三、关于“草柳编制品”征退税问题。经请示省局,对未经过漂染着色、配置辅料的“草柳编制品”按13%税率征税。凡经过染色、加上布料等又经过加工装饰的,按17%税率征税。销售给外贸公司用于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依5.2%或6.8%的征收率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四、关于“滑石粉”征税税率问题。 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对照手册》列名“滑石粉”(25262020)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经请示总局,“滑石粉”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为此,市局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同意你局提出对于按13%征税的“滑石粉”,仍按照13%税率退税。 五、关于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问题。 你局提出,外贸公司对一笔“来料加工”业务委托两家生产企业进行深加工,如何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问题。经市局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意企业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给予企业分别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六、关于企业应虚拟进项而未按规定虚拟进项问题。 对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未按规定到征税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虚拟进项的,而征税机关已征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五条(二)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也应依据其实际进口料件的货值,按政策规定从应退税款中抵扣这部分料件税款。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经征税机关查实后,允许企业补开《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虚拟这部分料件进项并在当期抵扣。 七、关于出口冷冻集装箱退税问题。 你局提出,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出口的冷冻集装箱,其部件“冷冻机”是由购箱方无偿提供的,且海关是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FOB价中包含箱体和冷冻机价格,只是在备注栏中加注“冷冻机系外商免费提供”,并记载冷冻机价格。集装箱出口后,外管局只对“箱体”部分收汇。经市局研究,对集装箱出口这一特殊行业,允许企业以实际出口集装箱的“箱体”价格为退税计税依据,“冷冻机”因无实际价格不再虚拟进项。 此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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