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4]39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30
摘要:关于企业缴纳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特殊人员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按照当地文件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特殊人员津贴和采暖费允许按预留年限分期在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4]392号        2004-12-30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4〕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29号)精神,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以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关于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管理活动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按照当地文件规定标准为退休人员缴纳的管理活动经费,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缴纳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特殊人员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按照当地文件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特殊人员津贴和采暖费允许按预留年限分期在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