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19
摘要: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企业可以选择在经营开始年度一次性摊销,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条款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2013-06-19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2.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本公告第二条“关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税务处理的申报问题”和第三条“关于税前弥补亏损的年度申报问题”予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文件,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下列要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税前扣除: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企业可以选择在经营开始年度一次性摊销,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筹办费中属于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摊销)的限额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摊销)期限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各期的扣除(摊销)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作为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三)筹办费中属于与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扣除或摊销额分配;各期的扣除或摊销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该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二、[条款废止]关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税务处理的申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在进行专项申报时,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以前年度确实发生了某项支出,该支出虽未申报税前扣除,但已经在所属年度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并附说明后处理。

  (二)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以前年度确实发生了某项支出,但该支出既未申报税前扣除,也未在所属年度纳入成本费用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进行专项申报时应报送由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和说明后处理。

  以上两种情况,企业在专项申报时须填报《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专项申报表》(申报表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并进行追溯调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补充申报。

  三、[条款废止]关于税前弥补亏损的年度申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且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针对亏损年度的专项报告。

  若税务机关已经对纳税人亏损年度实施了税务稽查或者纳税评估,且稽查或评估结果已经涉及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的,可凭相应年度的《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评估税企交换意见书》允许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纳税人可以不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专项申报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解读

  一、关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应报送由法定资质的鉴证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问题

  企业发现的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业务真实发生,但既未申报税前扣除,也未在所属年度纳入成本费用核算的支出,由于对此支出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其差错的重大性影响等因素需要客观的会计职业判断,因此应提供有法定资质的鉴证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和说明,作为税务机关进行判断的参考。

  鉴证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应对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证据进行审核,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判断,对以前年度未扣支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否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是否需要作递延所得税的追溯调整或按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等事项做出说明。税务机关评估或稽查调整的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不适用本公告。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不得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有关要求

  公告规定,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且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需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证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原规定针对弥补亏损需提供的鉴证报告没有金额限制,考虑到纳税人税收成本等原因,对税前弥补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由企业自行弥补。税前弥补亏损的年度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鉴证报告要针对该亏损额发生年度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出鉴证及说明。

  若税务机关已经对纳税人亏损年度实施了税务稽查或者纳税评估,且稽查或评估已涉及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并有结论的,纳税人应作说明,可以不附报鉴证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税务机关可从系统中自行调取《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评估税企交换意见书》允许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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