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税税差异,你清楚了吗?

来源:盈科财税 作者:盈科财税 人气: 时间:2018-12-19
摘要:谈到账务处理中的差异,我们大多数财务人员马上就会想到税会差异,但是在实务中,除了税会差异外,还有税税差异,处理不当,就会引起税务风险。税税差异,就是各税种因各自的立法目的,对特定业务的计税依据和规则存在的不同。

  01. 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处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租用甲公司厂房,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甲公司收到租金后开具全额发票。那么,在此项业务中,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是否一致呢?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此例中,租金收入应分摊至各月,在一次性收到全年租金时,应作预收账款处理。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例中,甲公司已收款且开具了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此例中,合同签订的是一年的租赁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应分摊至各月。

  预收款方式的销售行为的会计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处理对比

  本对比表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02. 资产损失的处理

  某企业因保管不善,造成20万的原材料被盗,保险公司赔付了10万。这笔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九、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这笔业务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10万

  营业外支出 13.2万

  贷:原材料 2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万

  从相关法规及账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是按全额进项转出,而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差额并且加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来确认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对比图

  本对比表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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